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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关于做好2024年医师资格考试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医考办〔2023〕3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医师资格考试备案及报名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2024年有关医师资格考试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请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拟于2024年在广东省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向试用单位申请办理试用备案手续。
无试用单位或试用单位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不予办理备案。
二、备案工作流程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确定接收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本单位试用后,由指定联系人于2023年10月31日前组织填写本单位的《广州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附件1),对备案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纸质版(加盖机构公章、填表人手写签名)一式三份报送至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塞坝路3号侧座302室),Excel版报送至lwwjj-yzk@gz.gov.cn邮箱。备案时应同时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盖机构公章)。
各医疗机构本次指定的联系人,作为2024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全过程的工作人员,非该医疗机构指定联系人报送的资料,一概不予受理。
三、其它情况
2023年已在我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但没有通过,仍在原试用单位及原试用岗位试用,且拟于2024年继续在我省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可凭2023年实践技能考试或医学综合考试准考证作为报名材料之一报名参加2024年医师资格考试,免予办理备案手续。
考试相关工作人员及报名人员,不得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虚假材料报名。对于在备案工作中接受非本机构试用人员挂靠、在考试报名工作中给考生出具虚假《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或存在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医疗机构,一经核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伪造工作履历、报考证明,或存在伪造证件、证明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违规取得报考资格的考生,依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 第4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广州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医疗机构填报)
荔湾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23日
(联系人:余健豪、李晓桦;联系电话:8156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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