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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同学咨询关于证书注册和变更地点考试的问题,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
执业医师资格的有效期限是:终身有效。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因此在领取了医师资格证书后应该在二年内注册。 证书丢失之后需要到当地卫生局申请补办证书: 经过初审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 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 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已经受理的资料由医疗技术评价科进行审查;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予补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不予补办的原因;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提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 承诺书1份; 补办《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申请表1份;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 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刊刊登的公告声明整版原件1份; 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2012年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需提供当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通过国家医学考试人员《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信息与个人基本信息不符的需要向当地卫生局提出申请换发《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经过初审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 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 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已经受理的资料由医疗技术评价科进行审查;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予补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不予补办的原因,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提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 承诺书1份(附件1)。 换发《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申请表1份;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 原《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2012年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需提供当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直接向当地卫生局提出申请。 经过初审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 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 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已经受理的资料由医疗技术评价科进行审查;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予补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不予补办的原因;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申请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应提供下列资料:(提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 承诺书1份; 《军队医师换领地方申请表》一式三份; 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三份;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安置办证明或工作单位接收档案证明、干休所复印件三份; 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1份及复印件一份; 老人认定医师还需提供学历和“医师”任职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需要向当地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执业地点变更: 承诺书;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审核表中应有原执业注册单位及其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拟执业机构的签字盖章)一式2份; 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拟执业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1份;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已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1份;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变更注册健康检查表1份; 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1份。 2012年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需提供当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执业范围变更: 承诺书1份;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审核表中应有原执业注册单位及其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拟执业机构的签字盖章(附件2); 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它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专业进修(2年以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附件5)或进修结业证书1份(进修时间需满2年,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 如变更执业范围为医疗美容专业的,应出具有关证明,具体内容按《医疗美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注:已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的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可以不提供(2)、(3)两项材料) (4)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办理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变更所需的所有材料需加盖拟执业医疗机构公章。 军队医师变更注册 2011年1月1日后转业、复员、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人员,军队已予以换发新的《医师资格证书》(旧版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已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该证书军地通用,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为上述人员换发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承诺书1份(附件1),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执业注册单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拟执业单位应签字盖章)一式2份(附件2); 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拟执业机构出具的医师聘用证明1份(附件3);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已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1份;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健康检查表(附件4); 原军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 1999-2007年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医师注册联网管理及考核系统”中个人信息错误及无信息人员申请执业注册需要向当地卫生局查询申请人个人信息,依据查询结果接收申请材料,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相关规定,每月汇总修改人员信息名单报盖章后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予以审批修改。 申请修改补录应提供下列资料:(提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 《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一式2份(附件1);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2份; 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2份; 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2份; 毕业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2份; (1)成绩单、准考证尚有保存的请提供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2份。 (2)如需修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且材料内容能够证明前后信息为同一人,并加盖公章,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是考点录入错误,需考点写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1999年第一批医师资格考试通过考生无信息或者修改信息也按照这个准备材料。 承办1999-2007年考生信息修改。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提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同意其到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 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不担任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 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的聘用证明; 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关于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与执业医师责任分担约定的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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