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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提出了诊所所实行备案制管理、医师可兼职开诊所等重大举措,其中“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
早在2010年原卫生部制定发布的《诊所基本标准》中,要求的是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对此文件要求调整《诊所基本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诊所基本标准》。虽然新版标准还没出台,但从《意见》中的要求可以解读出,医师开诊所条件将有变化,需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另外,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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